夫妻间借名买房,登记方主张个人所有能否成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赵某因限购政策无购房资格,与配偶钱某约定,以钱某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购房款及后续还贷均由赵某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实际由赵某父母居住使用。双方未签订书面借名协议,但赵某保留了全部出资凭证、还贷记录及房屋物业费缴纳凭证。2023年,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钱某主张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属个人财产;赵某提交出资凭证、聊天记录(证明借名事实)等证据,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诉讼中,双方确认房屋市场价值15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夫妻间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及房产归属。认定借名买房的核心是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资情况及实际使用状态,而非仅以产权登记为准。案涉房产虽登记在钱某名下,但赵某提交的出资凭证、还贷记录、实际居住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名买房事实成立,且购房款来自赵某个人财产,钱某未实际出资也未使用房屋。法院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房产为赵某个人财产,驳回钱某的主张,既还原了财产的真实归属,又明确了夫妻间借名买房的举证标准——需提供出资、合意、实际控制等多重证据,为同类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