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赠房子女,能否逃避对外债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王强因财产纠纷起诉小梅,要求返还68万元。一审判决小梅返还该款项期间,小梅与丈夫张林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无偿赠与其子女小申。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王强发现小梅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遂于2024年5月起诉,以小梅、张林恶意转移财产为由,请求撤销该房产赠与行为。小梅辩称,离婚赠房是为保障子女权益,并非逃避债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能否对抗债权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虽属夫妻内部约定,但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小梅在已知晓与王强的债务纠纷且诉讼期间,与张林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导致自身偿债能力显著下降,该行为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客观上损害了王强的债权实现。法院依据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判决撤销赠与行为,符合“任何人不得因自身过错损害他人权益”的民法原则。该案警示,离婚财产分割需遵循合法性原则,企图通过赠与、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此类行为终将面临法律否定性评价。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约定影响其债权的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