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必须对半分割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与王某2019年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赵某婚前房产婚后添加王某名字,属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但未公证。同年9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4日便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赵某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王某。婚后不足半年,双方因矛盾分居,赵某起诉离婚,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王某主张按约定平分房产。诉讼中,双方确认房屋价值16万元,王某认可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形成稳定家庭状态。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后的分割规则。赵某婚后为王某加名的行为,属对个人财产的赠与,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间的房产赠与不同于普通民事赠与,具有维系婚姻关系的人身属性,分割时不应机械适用平分原则。法院综合考量房产原始出资全为赵某、婚姻存续期短、王某对房产无直接贡献等因素,酌定赵某补偿王某2万元,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该判决既尊重了产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又兼顾了财产来源的实质公平,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贡献与份额匹配”的裁判思路。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一方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或者约定为共同所有,离婚时分割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财产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给予方对另一方的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