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的婚后增值,对方有权分割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小方在婚前个人全款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与小玲结婚后,双方并未对该房产进行任何管理或投入。五年后,因城市发展规划,该片区房价普涨,这套房产市值升至300万元。离婚时,小玲主张这100万元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50万元。
【刘颖新律师点评】
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财产的 “主动增值” 与 “被动增值”。被动增值指因市场行情、通货膨胀等非因当事人主观努力而导致的财产价值增加。本案中,小方的房产增值完全源于外部市场因素,属于典型的被动增值。主动增值指通过夫妻共同的管理、经营、投入劳动(如装修、翻建、积极运作等)所带来的价值增加。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即被动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这100万元的增值完全归属于小方个人,小玲无权要求分割。这个判决强调了物权本身的权利归属,不因婚姻关系而改变其孳息的归属。
【相关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