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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单方还贷的房产分割纠纷——举证责任对权益的影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李某婚前支付首付100万元购买南京市鼓楼区房产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李某使用个人工资卡按月还贷。2023年双方离婚时,房屋市值涨至400万元,妻子张某主张分割房产,李某认为还贷资金全部来自个人财产,无需补偿。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需向张某补偿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合计60万元。法院认定:

1. 李某虽主张婚后还贷资金为个人财产,但无法提供工资卡独立于家庭共同账户的证据;

2. 婚后工资收入若无特别约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还贷部分及增值应按比例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婚后单方还贷”的举证规则: 主张还贷资金为个人财产的一方,需提供独立账户流水、财产协议等充分证据; 若无法证明,即使表面由一方还贷,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还贷,需按《民法典》第1062条补偿对方。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等收入。

2.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补偿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