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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产赠与的撤销纠纷——法定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与时效限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江某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宁波市海曙区房产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2022年,江某与谭某登记结婚,婚后江某应谭某要求,将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2023年,谭某因出轨被江某发现,双方感情破裂。2024年,江某起诉离婚,同时主张撤销对谭某的房产份额赠与,要求房产归自己所有;谭某辩称赠与已完成登记,不可撤销,要求平均分割房产。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案涉房产归江某所有,江某向谭某支付补偿款10万元。法院认为:

1. 谭某的出轨行为严重侵害江某的合法权益,符合赠与合同法定撤销的情形;

2. 江某在发现出轨事实后一年内起诉撤销,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撤销权依法成立,但考虑到婚姻存续期间谭某的家庭贡献,应给予适当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聚焦“婚内房产赠与撤销”的核心规则:登记完成不必然导致赠与不可撤销,符合法定情形且在时效内可撤销。实务中,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配偶并办理加名登记后,若受赠方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等情形,赠与人可依据《民法典》第663条行使撤销权,且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与此同时,赠与方在办理房产加名前应审慎考量,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赠与的附加条件(如忠实义务);受赠方应遵守婚姻伦理与法律义务,避免触发撤销事由。本案中谭某的出轨行为构成法定撤销事由,江某及时行使权利获得支持,体现了对赠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4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