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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离婚分割纠纷——权属待定状态下的权益处理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罗某与陈某婚后共同出资25万元,购买了杭州市萧山区某村集体所有的小产权房一套,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仅与村集体签订购房协议,登记在罗某名下。2024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陈某主张房屋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补偿罗某12.5万元;罗某辩称小产权房无合法产权,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仅同意返还陈某出资款12.5万元。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案涉小产权房由陈某居住使用,陈某向罗某支付补偿款13万元。法院认为:

1. 案涉房屋虽未取得合法产权,但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应依法处理相关权益;

2. 考虑到小产权房产权登记受限,不宜判决所有权归属,结合双方居住需求及出资情况,判决由陈某居住使用并给予罗某合理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小产权房分割”的核心规则:产权瑕疵不影响财产属性认定,法院可对使用权及补偿作出处理。实务中,小产权房因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原因无法办理合法产权,但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处理时遵循“权属待定、权益可分”原则,一般不直接判决所有权,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居住使用权,并参照房屋价值由使用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

风险防范层面,购买小产权房时应明确出资比例并留存凭证;离婚时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作为补偿数额的参考依据。本案中法院未回避产权瑕疵问题,通过处理使用权和补偿实现利益平衡,体现了“实质公平”的裁判理念。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7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