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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指定一方继承的房产分割纠纷——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边界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徐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22年,徐某的父亲去世,留下杭州市上城区房产一套,遗嘱明确载明“涉案房产由儿子徐某单独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徐某办理继承登记后,房产仍登记在其父亲名下未过户。2024年双方离婚,张某主张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应属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折价款150万元;徐某提交遗嘱原件,辩称房产为个人财产。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驳回张某要求分割继承房产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

1. 徐某父亲的遗嘱明确约定房产由徐某单独继承,符合“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情形;

2. 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归属,徐某已依据遗嘱取得房产所有权,属其个人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聚焦“遗嘱继承房产”的权属核心:遗嘱明确指定归一方的,无论是否过户,均属个人财产。实务中,认定继承房产权属需紧扣两个要素:一是继承发生时间(婚前或婚后);二是遗嘱是否存在排他性约定。若为法定继承或遗嘱未明确排他性归属,婚后继承房产才属共同财产。

对继承人而言,需妥善保管遗嘱原件及继承手续,确保遗嘱内容明确、形式合法(如公证遗嘱、代书遗嘱符合法定要件);继承后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避免权属证明瑕疵。对配偶一方,若主张分割继承房产,需举证证明遗嘱不存在排他性约定或遗嘱无效,否则难以获得支持。本案中遗嘱的明确性直接决定了房产归属,凸显了“遗嘱内容精细化”的重要性。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