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装修增值部分的分割纠纷——附合财产的残值补偿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郑某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合肥市庐阳区房产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2020年郑某与王某结婚,王某以婚前个人存款18万元对房屋进行全面装修,购置家具家电。2024年双方离婚,王某主张装修及家具家电已随房产增值,要求补偿18万元;郑某辩称装修存在折旧,仅同意补偿8万元。经评估,装修及家具家电现存价值为10万元。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郑某向王某支付装修及家具家电补偿款10万元。法院认为:
1. 王某出资的装修及家具家电属对郑某婚前房产的附合性投入,已与房产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
2. 分割时应按装修及物品的现存残值计算补偿,而非原出资额,兼顾财产实际价值与出资贡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婚前房产婚后装修”的分割规则:装修属附合财产,离婚时按现存残值补偿,不随房产整体增值而按比例分割。实务中,法院认定补偿数额时会考虑三大因素:一是装修的原始出资额;二是装修使用年限及折旧程度(通常按每年5%-10%折旧);三是装修对房产使用价值的提升作用。
出资装修一方应留存装修合同、付款凭证、建材发票等,明确出资范围与金额;若装修费用较高,可与对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装修部分的归属或补偿方式。本案中评估报告成为确定补偿数额的核心依据,提示当事人涉及大额附合性投入时,可通过评估固定财产价值。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2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