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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扶养关系对权利的影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再婚,李某带与前夫所生之子赵某(时年8岁)与王某共同生活。王某抚养赵某至成年,双方形成扶养关系。王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其亲生子女小王以赵某系继子女为由,拒绝其继承遗产。赵某诉至法院主张继承权法院判决赵某与小王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王某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继子女的法定继承权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赵某幼年受王某抚养至成年,双方扶养关系成立,其继承权依法受保护,小王以“继子女”身份否认继承权无法律依据,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