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效力纠纷——过错方的财产惩罚约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肖某与陈某2013年结婚生女,婚后陈某发现肖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同居、赠予大额财产。2020年8月,肖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婚内一方出轨则自愿放弃房产、净身出户”。此后肖某仍多次出轨,陈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按协议分割财产,肖某否认协议效力。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案涉房产及轿车归陈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陈某偿还。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利益,应认可其效力。肖某签订协议后仍持续过错,且存在挥霍共同财产行为,结合照顾子女与无过错方原则,法院支持陈某依协议主张财产所有权,提高了过错方离婚成本。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