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必留份纠纷——弱势继承人的权益保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范某与吉某离婚后育有一子范小某,范某再婚娶刘某。范小某2006年患肾病,2016年起透析治疗,2020年突发脑出血,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2021年范某订立自书遗嘱,将所有房产及财产指定由刘某继承。范某去世后,刘某凭遗嘱主张全部财产,范小某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房屋归刘某继承,刘某向范小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必要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遗嘱必留份制度的适用。《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这是对遗嘱自由的法定限制。范小某作为范某的法定继承人,因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属于需特殊保护的弱势主体。范某的遗嘱未预留必要份额,部分无效。法院判决刘某取得房屋但支付折价款,既尊重了被继承人的主要遗愿,又保障了弱势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实现了遗嘱自由与弱者保护的平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