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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平等保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老李与钟女士婚后未育,与骆某生下非婚生子小李。老李遇车祸去世后,骆某带7岁的小李主张继承遗产,遭钟女士拒绝。诉讼中,虽无直接亲子鉴定,但老李向骆某的转账记录、小李与老李大姐的姑侄鉴定,均证实了亲子关系。钟女士以老李婚内出轨为由,主张小李无权继承。二审法院判决钟女士继承60%遗产,小李继承40%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权。《民法典》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李的亲子关系已通过间接证据证实,其继承权依法受保护。同时,法院考量钟女士与老李近20年婚姻的贡献及老李出轨的过错,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在平等保护继承权的基础上实现了利益平衡,兼顾了法律原则与公序良俗。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