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分割纠纷——离婚协议履行不能的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王芳与张华协议离婚,约定共同按揭的房屋挂牌出售,房款按王芳80%、张华20%分配。后王芳多次联系买家,但张华以“售价低于市场价”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双方同住一屋争吵不断。王芳起诉要求直接分割房屋,张华表示放弃房屋所有权。法院判决房屋归王芳所有,王芳按房屋评估价向张华支付20%折价款,双方各承担一半评估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共有物分割方式的选择。根据《民法典》,共有人可协商分割共有财产,协商不成且财产难以实物分割的,可折价分割。双方离婚协议中“卖房分割价款”的约定因张华不配合而无法履行,属于履行不能情形。法院结合王芳主张所有权、张华放弃权利的意愿,采用折价分割方式,既尊重了原协议的份额约定,又通过裁判破解了履行僵局,符合“物尽其用”的物权原则。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