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家庭劳务补偿纠纷——隐性付出的价值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1995年刘某珍与康某卿结婚,育有一子。自儿子5岁起,康某卿外出打工,极少回家,仅提供有限经济支持。20多年间,刘某珍独自照顾公婆、打理家庭、抚养孩子。2021年康某卿第三次起诉离婚,刘某珍要求经济补偿但因举证不足,一审被判“净身出户”。刘某珍申请检察监督后,案件再审。再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康某卿向刘某珍支付8万元家庭劳务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婚姻中隐性劳务的价值量化。《民法典》明确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刘某珍20余年的家庭劳务虽无直接收入,但保障了家庭正常运转,属于实质性贡献。一审以“举证不足”驳回诉求,再审结合生活事实认定劳务价值并酌定补偿,填补了“家务劳动无价值”的认知空白,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