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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产加名离婚分割纠纷——无贡献方的权益边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091月,崔某某与陈某某登记结婚。次月,陈某某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变更登记为夫妻双方名下。陈某某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婚后陈某某的银行卡由崔某某保管,家庭开销主要由陈某某负担。2020年双方分居,崔某某起诉离婚,主张房屋市值600万元,要求分得250万元折价款;陈某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崔某某对房屋无贡献,仅同意补偿100万元。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房屋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向崔某某支付120万元折价款。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婚前财产婚后加名的性质认定与分割规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后一方将婚前个人房产加名至双方名下,构成对另一方的财产赠与,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并非必然均等,需结合贡献度、婚姻存续时间等综合考量。本案中,房屋源自陈某某婚前财产,崔某某无产权贡献,但双方婚姻持续十余年,崔某某参与家庭生活,故法院酌定120万元补偿,平衡了财产来源与家庭付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