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现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已经超过被动查询的效率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唐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唐某主张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辩称,夫妻收入均由唐某管理持有,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并不知情。法院查明,双方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争议,主要涉及银行存款等。法院向唐某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权利义务告知书》《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要求其对存在争议的银行存款进行专项申报,唐某按要求完成申报。法院经审理,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案中,在离婚诉讼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一方对共同财产情况不知情的,法院可依法责令另一方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唐某按要求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为案件的调解解决提供了基础,保障了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分割权,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