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等到伤害造成,才想起婚姻存续期的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时,赵某已怀孕但未发现。同年6月,赵某因身体不适检查后确认怀孕,后因故终止妊娠。原告赵某主张,要求王某分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约xxx元。被告王某辩称,该费用系双方离婚后产生,其无义务承担。法院查明,赵某怀孕发生在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终止妊娠产生了相应费用。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承担费用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赵某的怀孕事实发生在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终止妊娠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因双方婚姻关系衍生的合理支出。虽然双方已离婚,但该怀孕事实形成于婚姻存续期,王某作为胎儿的父亲,对赵某终止妊娠造成的身心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判决王某分担较多费用,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序良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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