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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再婚家庭房产纠纷,只需要明确这两项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小某系李某与其前妻之子,王某系李某的再婚妻子,李某再婚时李小某已成年。李某与王某曾签订协议,约定若李某先去世,其婚前所有的房屋由李小某继承,王某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至去世。李某去世后,李小某与王某就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产生争议。原告李小某主张房屋所有权,王某主张居住权。双方就权利行使存在争议。法院查明,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婚前协议程序合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去世后,案涉房屋需按协议处理所有权与居住权。法院经审理,主持调解达成一致协议:案涉房屋由李小某继承所有,王某在房屋居住至去世之日;李小某不得在王某生前处置房屋,王某亦不得在居住期间利用房屋获利。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及继承的规定,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对其婚前房屋的处分意愿应得到尊重。协议中既约定了李小某的继承权,也为王某设立了居住权,法院通过调解明确双方权利边界,既保障了继承人的所有权,也维护了王某的居住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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