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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的继承只看血缘,其实不如看谁尽了赡养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与陈某系夫妻,育有女儿张某珍、儿子张某超。张某珍远嫁外地,较少回乡;张某超与邱某结婚后与二老共同生活,育有张某林、张某芳等三个子女。张某夫妇早年修建房屋一栋,邱某夫妻参与出力,2011年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生前重病卧床数年,生活不能自理,老伴陈某高龄行动不便,儿子张某超常年在外,邱某承担了张某的居家护理、外出就医等全部赡养义务直至2015年张某去世。2017年张某超去世,邱某独自照顾陈某及养育子女,未再嫁。邱某与张某超名下无房产,故主张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陈某以邱某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原告邱某主张,其对张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请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名下房屋的遗产部分。法院查明,邱某与张某超结婚后共同照顾公婆多年,在张某超外出期间,主要承担对张某的赡养义务;张某超去世后,邱某继续照顾陈某并养育子女。法院经审理,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一致:全部继承人均同意邱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案涉房屋,陈某自愿将其享有的份额赠与邱某。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本案中,邱某作为张某的儿媳,虽与张某无血缘关系,但在张某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形。法院通过调解支持邱某的继承权利,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弘扬了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维护了家庭和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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