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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婚外情中的赠与已经超过法律容忍的底线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与白某于2004年6月14日登记结婚。白某于2017年年底通过微信与刘某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知晓白某已婚。2018年1月至2021年10月,白某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刘某多次转款共计xxx余元,并为其代付医疗费xxx元。原告杨某主张,要求刘某全额返还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转款。被告刘某未提及具体辩称内容。法院查明,白某与刘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刘某明知白某已婚;白某擅自向刘某转款及代付医疗费的行为未经杨某同意,事后也未得到追认。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全额返还白某转款。刘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本案中,白某与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约定财产制,涉案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白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某,且该赠与目的是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事后也未得到杨某追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刘某明知白某已婚仍接受赠与,主观上不具善意,应全额返还所获款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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