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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不办结婚证,但不能忽视共同生活与孕育的事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范某与王某于2015年秋相识,同年农历11月举行婚礼。婚礼前,范某给付王某彩礼现金xxx余元,并为其购买黄金戒指1枚、黄金项链1条。婚礼后,范某到山西工作,王某在上海打工并与范某母亲同住。20162月,王某到山西与范某共同生活数月后回老家,期间与范某家亲戚产生矛盾。原告范某主张,要求王某返还彩礼xxx元。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分手,仍愿意与范某继续共同生活。法院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之久;起诉时王某已有孕在身,范某认可自己系胎儿父亲。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本案中,虽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一年,且王某怀有范某的孩子,仍有缔结婚姻的可能。范某仅因王某与亲戚相处不睦便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有违情理。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孕育子女等因素,从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出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序良俗。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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