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彩礼不退,其实不如看法律怎么规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马某与韩某经媒人介绍相识,2022年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马某给付韩某彩礼礼金xxx元,韩某回礼xxx元。后双方发生争执,马某提出解除婚约,韩某以男方先提出悔婚为由拒不返还彩礼,双方诉至法院。原告马某主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婚约解除后韩某应依法返还彩礼。被告韩某辩称,按照本地习俗,男方先提出悔婚,女方不需要退还彩礼款。法院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马某给付韩某彩礼xxx元,韩某回礼xxx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韩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马某彩礼款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本案中,马某与韩某虽举行订婚仪式并给付彩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形。韩某以本地习俗中“男方先悔婚女方可不退彩礼”为由拒绝返还,该习俗不能对抗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决韩某返还相应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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