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申报令在继承纠纷中的适用:保障遗产范围清晰与继承公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围绕被继承人刘某甲的遗产范围核实与分割展开,当事人为刘某甲的父母、女儿及再婚妻子许某,核心争议是刘某甲的遗产范围及分割方式。原告主张刘某甲的父母认为许某存在隐匿遗产的情形,请求法院核实并分割刘某甲的遗产。被告许某等各方因刘某甲未留遗嘱和财产明细,对遗产范围存在争议,协商未果。法院向双方制发《遗产申报令》,要求如实申报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及相关信息,并明确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许某申报了包括房屋、车辆、保险赔付金、公司股权、车位、存款等共计xxx元的遗产。经法院组织核实与调解,双方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刘某甲的遗产除双方已知的房屋、车辆外,还包括许某申报的保险赔付金、股权等,体现了遗产范围的广泛性。《遗产申报令》要求继承人如实申报所知的全部遗产、遗产持有人及保管方式,有助于法院全面掌握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解决遗产范围不清的问题。明确规定对未如实申报、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法院可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份额,以此约束继承人的行为,保障继承的公平性。通过强制申报与核实,减少双方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猜忌和矛盾,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有助于缓和家庭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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