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母改嫁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依法保障不因身份变化丧失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涉及代位继承的继承纠纷,当事人为上诉人王某学、王某刚、王某贤与被上诉人王某德,核心争议是随母改嫁的王某德兄妹是否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王某德之父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王某德兄妹系晚辈血亲,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主张自己作为王某芳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所遗房产。法院查明被继承人王某远、李某岭夫妇育有王某学、王某芳、王某昌、王某贤、王某刚五名子女。王某昌无配偶和子女且早已死亡;王某芳1954年死亡,有配偶及子女王某德、王某文和王某霞,1967年其配偶带三名子女改嫁。王某芳之妻改嫁后仍关心照顾李某岭生活,李某岭死亡时,王某德送去70元并参与料理丧事。被继承人遗有房产,由王某学、王某刚和案外人分别居住。原审法院判决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平均继承遗产;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王某德兄妹有权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该判决,强调应保护随母改嫁子女的继承和代位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王某德之父王某芳先于被继承人王某远、李某岭死亡,王某德作为王某芳的晚辈直系血亲,符合代位继承的主体条件。虽然王某德兄妹随母亲改嫁,但这并不改变其与父亲王某芳的直系血亲关系,也不因此丧失代位继承的权利。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随母改嫁的子女丧失对生父遗产的代位继承权,任何以“随母改嫁”为由剥夺其合法权利的做法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王某芳生前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赡养义务,依法享有继承权利。王某芳之妻在改嫁后仍对被继承人李某岭尽到一定的照顾义务,王某德在李某岭死亡时也参与了丧事料理,进一步说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联系,从情理和法律上都应认可其代位继承的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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