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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优先尊重夫妻真实意思表示,而非仅以产权登记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围绕被继承人唐某甲的遗产范围认定展开,当事人为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某、唐某乙,核心争议是登记在唐某甲名下的财富中心房屋是否属于其遗产。原告主张唐某甲猝死未留遗嘱,其名下包括财富中心房屋在内的财产应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被告辩称财富中心房屋不属于唐某甲的遗产,根据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该房屋归李某某个人所有,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是因贷款未还清,协议有效且双方均未反悔。法院查明唐某甲与李某某系夫妻,育有一子唐某乙;唐某甲与前妻育有一女唐某。2010年10月,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分居协议书》,约定财富中心房屋归李某某所有,湖光中街等房屋归唐某甲所有,儿子唐某乙归李某某,唐某甲承担相关费用。2011年唐某甲去世,财富中心房屋仍登记在其名下,尚有贷款未还清。一审判决认定财富中心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唐某甲遗产的部分由继承人分割;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项,认定财富中心房屋归李某某所有,不属于唐某甲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明确约定财富中心房屋归李某某所有,该协议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的内部分配,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合法有效。虽然房屋仍登记在唐某甲名下,但这是因贷款未还清未办理过户,不能因此否定协议的效力。因此,财富中心房屋应属于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唐某甲的遗产进行继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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