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后,继子女是否还能继承继父母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围绕被继承人孙某某的遗产继承展开,当事人为原告邹某蕾,被告高某某、孙某、陈某,核心争议是各被告是否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及遗产分配比例。原告主张自己是孙某某与前妻邹某娟的女儿,孙某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被告高某某、孙某辩称邹某蕾无法证明与孙某某的父女关系,陈某也非与孙某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且孙某是未成年婚生女,高某某长期照料孙某某,应多分遗产。被告陈某辩称自己作为孙某某的继子女,与孙某某有抚养关系,有权继承遗产。法院查明孙某某与邹某娟婚后生育邹某蕾,后二人离婚;孙某某与陈某某再婚,陈某某之子陈某随其共同生活,后二人离婚,协议约定陈某由陈某某抚养,孙某某不承担费用;孙某某与高某某再婚,生育孙某。孙某某去世后,其名下系争房屋由高某某、孙某通过公证继承。一审判决邹某蕾、高某某、孙某、陈某各享有系争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邹某蕾享有30%份额,高某某享有40%份额,孙某享有30%份额,陈某不享有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陈某虽曾与孙某某形成继父子关系,但孙某某与陈某生母陈某某离婚时,明确约定陈某由生母抚养,孙某某不再承担抚养费用,这表明孙某某已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陈某,双方的继父子关系自此解除。且此后二十余年,陈某与孙某某再无往来,陈某成年后也未履行赡养义务,因此陈某不符合“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无权继承孙某某的遗产。邹某蕾作为孙某某的亲生女儿,高某某作为孙某某的配偶,孙某作为孙某某的婚生女儿,均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考虑到高某某长期与孙某某共同生活,对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