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可以要求分割孩子压岁钱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小红女士与小强先生婚后育有两女儿,两女儿自出生后,备受家人的喜爱。逢年过节,长辈都会给孩子们几百至上千元的压岁钱,这些钱一直由小红保管。截至2024年底,两女儿的压岁钱共计5万余元。2025年1月,小红和小强因感情不和,向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确认两女儿的抚养权并请求法院分割两女儿的压岁钱。
小强向法院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应由自己抚养两女儿,并且压岁钱是两女儿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小红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二人要求分割两女儿压岁钱的请求不予支持,上述存款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该存款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小红、小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权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经法院调解,小红和小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同意离婚,两女儿由小强抚养,小红按期支付抚养费,两女儿的5万余元压岁钱由小强代为保管。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案件分割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压岁钱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权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