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遗弃家庭成员”,如何认定及分配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遗弃行为的认定需满足三要件。首先,存在持续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遗弃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例如某案中,男方在妻子患癌症期间未支付医疗费且未探望,法院认定其构成遗弃。
其次,审查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根据《民法典》1091条的规定构成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若遗弃行为导致被扶养人生活困难或健康受损,法院可能剥夺其财产分配权。如某案中,父亲遗弃未成年子女导致其辍学,法院判决父亲不分得共同财产。
最后,注意与“分居”的区分。单纯因感情不和分居,不构成遗弃;但若分居期间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或配偶医疗费,则可能被认定为遗弃。例如某案中,夫妻分居两年,男方未支付子女抚养费,法院认定其构成遗弃,判决其少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