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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另一方如何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需明确隐匿转移财产的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时可对其少分或不分。例如某案中,男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将名下股票套现200万元并转至亲属账户,女方提供银行流水及证券交易记录证明资金流向,法院认定男方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判决其仅分得共同财产的30%。

其次,审查另一方是否尽到举证责任。这就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若主张权利方仅能提供财产减少的线索(如账户余额异常),但无法证明资金具体去向,法院可能要求其补充证据或降低惩罚性分割比例,举证不能时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女方主张男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前三个月内)单方支取50万元且无法合理解释资金用途,但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行为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依据公平原则按5:5比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考量财产转移的时效性。若转移行为发生在离婚前一年内,法院更易认定主观恶意;若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早期,可能因时间久远难以查证而影响认定。例如某案中,男方五年前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离婚时女方主张转移财产,法院以“超过合理追诉期限”为由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