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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苏某法院审理一起案件:30岁的李女士与自称“单身”的张某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张某实际已婚且未离婚,遂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重婚”条款,判决婚姻无效,并责令张某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失费3万元。
1. 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
重婚:包括法律重婚(前婚未解除又登记)和事实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近亲结婚: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表兄妹);
未达法定婚龄: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以登记日为准)。
2. 可撤销婚姻的两种情形:
胁迫结婚:受胁迫方需在胁迫终止后1年内申请撤销(如被威胁结婚后逃离);
隐瞒重大疾病:一方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如艾滋病、精神分裂症),另一方可在知情后1年内申请撤销。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无夫妻权利义务(如继承权、共同债务);
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撤销的,受害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提供医疗证明);
冒用他人身份结婚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伪造身份证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