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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协议离婚的,为什么要上法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两种法定方式,二者在程序、成本、效力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即使双方能就离婚达成初步一致,选择诉讼离婚仍可能基于以下法律与现实考量。

日常生活中,很多夫妻在离婚时都不想闹得太大,于是都会选择协议离婚,而往往专业律师,还是会给出起诉的方案,因为诉讼离婚,有可能是普通人这辈子唯一一次,能够查对方流水的机会。很多时候,我们表面能看到的对方的财产,可能只有房车,这种好分的固定资产,协议离婚,无非就是一人一半,而剩余的,对方会不会有所隐藏?要想查对方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和转账,就必须有法院开具的调查令,一旦真的发现对方有隐藏和转移财产的证据,在法庭上,便可以主张其少分或者不分。

协议离婚的局限性还体现在冷静期制度下的不确定性。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协议离婚需经历30天冷静期。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离婚申请即被撤销。实践中,部分配偶可能利用冷静期拖延时间、转移财产或通过威胁手段迫使对方妥协。比如某案中,夫妻签署离婚协议后,男方在冷静期内私自变卖房产并转移资金,女方最终被迫通过诉讼追回财产。

协议离婚还存在执行保障不足的缺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拒不履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支付等义务,另一方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程序繁琐且成本增加。

如此看来,协议离婚虽然看似简便自由,貌似双方只要达成合意,便能和平离婚,实则其背后的潜在风险,争议问题都是不可忽视的。针对于此,诉讼离婚的核心优势就在于其对财产审查、离婚协议审查的强制力以及全面保障。

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查封房产、冻结账户),无需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