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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如何守护你的“钱袋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2025年,浙江某法院判决一起债务纠纷:王先生婚后私自向朋友借款50万元用于赌博,妻子陈女士对此毫不知情。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法院认定该债务为王先生个人债务,陈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1.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年终奖等;

     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如股票分红、商铺租金、合伙企业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未明确归一方的,属共同财产。

2.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如双方在借条上签字,或一方事后书面同意;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如子女教育费、医疗费、赡养老人费用;

     超出日常需要但用于共同生活/经营:需债权人举证(如借款用于装修共同住房)。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少分或不分(如私自转账至亲属账户);

 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的,需承担法律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夫妻可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如AA制),但需公证或双方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