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与再婚父亲的配偶产生家庭矛盾,是否构成对婚姻自主权的侵犯?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某1是刘某某的女儿。杜某某与刘某某均系再婚,二人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5月20日举办婚礼,20xx年3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杜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杜某某曾报警,警方调解无果后,杜某某诉至法院。原告主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婚姻自主权的行为;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在指定地点发布道歉信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存在侵犯杜某某婚姻自主权的行为,双方的矛盾不属于侵犯婚姻自主权的情形,且杜某某所述引发其心脏病的事实不成立,不同意原告诉求。法院查明杜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系自主决定;双方婚后因琐事产生纠纷,杜某某曾报案,警方调解无果;杜某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矛盾,无法证明被告侵犯其婚姻自主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婚姻自主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强制或干涉。原告杜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系自主行为,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与被告存在家庭矛盾,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婚姻自主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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