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被撤销,是否应赔偿对方精神损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梅与被告闫某平原存在婚姻登记关系,后婚姻登记被撤销。20xx年4月,陆某梅与闫某平经人介绍相识,7月订婚。陆某梅提供了结婚证明,双方签订了计划生育相关文件。后闫某平在陆某梅未到场的情况下,单方在山西省xx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日期前移至20xx年1月8日且无编号。20xx年闫某平退役后被安置在昆明工作,20xx年底起诉离婚,后撤诉。20xx年3月,山西省xx县民政局以闫某平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为由,撤销了该婚姻登记并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原告主张闫某平利用婚姻作为跳板实现个人目的,其行为造成原告精神和名誉损害,请求明确婚姻登记被撤销的责任,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其他损失共计xxx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婚姻登记被撤销属行政行为,不属民事纠纷;双方相识恋爱自愿,未结婚是原告父母造成,被告无过错和侵权行为。法院查明闫某平单方弄虚作假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被撤销;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一审法院判决闫某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陆某梅精神抚慰金xxx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结婚登记需男女双方亲自到场,不得弄虚作假。闫某平在陆某梅未到场的情况下,通过虚假手段办理婚姻登记,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婚姻登记被撤销,侵害了陆某梅的婚姻自主权,同时对其名誉权造成损害,造成精神伤害,故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其赔偿xxx元精神抚慰金合法合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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