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以索要彩礼为由拒绝提供户口簿,是否侵犯婚姻自主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王某甲、运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系亲属关系,三人户口在同一户口簿上,王某甲为户主且保管户口簿。王某乙欲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需使用户口簿,但王某甲、运某某以索要彩礼、要求返还赔偿款等为由,拒绝提供户口簿。原告主张王某甲、运某某拒绝提供户口簿导致其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侵犯其婚姻自主权,要求提供户口簿。被告辩称并非不给户口簿,而是王某乙不主动回家取;王某乙未将之前男方给付的彩礼交给二上诉人,且未处理父亲后事,故不同意提供户口簿。法院查明王某甲、运某某以索要彩礼等为由拒绝向王某乙提供户口簿,导致其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甲、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户口簿提供给王某乙,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王某甲承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王某甲、运某某共同承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本案中,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王某乙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需户口簿属合理需求,二上诉人以索要彩礼等为由拒绝提供户口簿,阻碍其办理结婚登记,构成对婚姻自主权的侵犯,故法院判决其提供户口簿合法有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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