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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多年后能否主张婚姻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1系婚姻关系。原、被告19xx年经人介绍相识,19xx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原告曾于20xx年、20xx年两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后原告以办理结婚证时自己未到法定婚龄、被告找关系办理且结婚证为假证为由,诉至法院。原告主张判令确认双方持有的结婚证无效;判令双方婚姻无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举办过婚礼,共同生育子女,结婚证真实,婚姻有效。法院查明西安市长安区档案馆证明无双方结婚登记信息;原告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主张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但起诉时其已达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故法院对该诉求不予支持。同时,确认结婚证是否为假证并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因此对原告要求确认结婚证无效的诉求也予以驳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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