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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史骗取结婚登记,婚姻是否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为婚姻关系当事人。20xx年3月6日,双方在阜新市海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主张:确认与被告的婚姻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被告隐瞒婚史,以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被告对原告主张无意见,承认登记前曾有婚姻,登记时未如实告知婚姻状况,向婚姻登记处隐瞒了婚史。法院查明双方于20xx年3月6日登记结婚;被告在登记前曾有婚姻,登记时向婚姻登记处谎称未婚,原告登记前未询问被告婚姻状况;原告提供的被告常住人口信息显示婚姻状况为特定状态。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负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以被告隐瞒婚史、提供虚假材料登记结婚为由主张婚姻无效,但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仅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被告隐瞒婚史的行为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不属于上述法定无效情形,因此不符合确认婚姻无效的条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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