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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继承遗产却不想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张三生前向李四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张三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及存款20万元。由于张三去世突然,未留下任何遗嘱,其的遗产按照规定应由法定继承,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王五和子女两人,在诉讼过程在,子女两人均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三的遗产,于是张三的全部遗产都由妻子王五一个人继承。现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五及其子女偿还借款50万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需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二是王五在答辩中辩称:“张三的这笔借款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个人向李四借的,自己并不知情,所以不应该承担这笔债务。”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由此可知,张三的子女已经书面提交了放弃继承说明,且房产不记在其名下,并没有真正控制这个房产,其对张三的债务并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王五,作为张三遗产的全部继承人,由法定义务在限制继承的原则下,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而并非像其所说的,这是张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其不知情,便可以不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