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特殊规则”:如何保护弱势方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一、精神病人离婚的“2大前提”
1.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协议离婚;
2. 需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通常由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
案例:李女士的丈夫因精神病住院,李女士欲离婚。法院指定丈夫的父母为监护人,并判决离婚,同时要求李女士支付部分抚养费。
二、财产分割与抚养的“3大原则”
1. 财产分割倾斜:照顾精神病人生活需求,可多分财产;
2. 经济帮助义务:离婚后,无过错方需支付一定经济帮助(如每月2000元);
3. 子女抚养优先:若精神病人无抚养能力,子女由另一方抚养。
法律条文:《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三、实务操作“3步走”
1. 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向法院申请认定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指定监护人: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法院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
3. 提起离婚诉讼: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庭审。
风险提示:若精神病人病情严重,法院可能判决暂不离婚,待病情稳定后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