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放弃继承权,把份额“送给”妹妹!法律允许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周家姐妹三人继承母亲一套房产。大姐周红书面声明:“我自愿放弃继承权,将应得份额赠与二妹周兰。”三妹周梅认为“继承权不能赠与”,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
法院判决:
认定周红的“放弃+赠与”行为有效,房产由周兰继承50%,周梅继承50%;
周红因放弃继承,不再享有任何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52条:继承权本身不可转让,但继承人可放弃继承后,通过赠与合同将应得财产利益转移给他人;
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处理前作出,且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操作建议:
签订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赠与合同》;
办理公证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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