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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立遗嘱“财产全给再婚妻子”,10岁儿子能分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王先生与前妻离婚后,独自抚养8岁儿子小王。再婚后,王先生立下公证遗嘱:“本人去世后,所有财产归现任妻子李某所有。”王先生因车祸去世后,前妻以“小王未成年,需保留必要份额”为由起诉。

法院判决:

认定遗嘱部分无效,李某继承60%财产,小王继承40%(作为特留份);

前妻因非法定继承人,无权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1133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但不得违反特留份规定。

实务建议:

遗嘱中需明确特留份比例(通常不低于30%);

未成年人继承财产需由监护人代管,非“剥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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