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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情况可以索要“精神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例:李女士偶然发现丈夫张某与同事王某长期同居,并育有一子。此外,张某不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存款120万元转到王某账户上,还长期对李女士实施冷暴力,实施语言侮辱和推搡。李女士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于是,李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根据李女士收集的张某租房合同和银行转账记录,以及邻居张阿姨的证言,认定张某与王某同居的行为构成“重婚”和“同居”,支持李女士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在共同财产分割中多分20%。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91条:重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关键点:

“同居”需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偶尔出轨不构成;

证据链:邻居证言、同居消费记录、亲子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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