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加名,是赠与还是共有?法院这样判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杭州市的李先生婚前以个人积蓄全款购买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商品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22年,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为表达爱意,主动将张女士的名字加至房产证上,但未明确约定份额比例。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张女士主张,要求均等分割;李先生则认为“加名仅是形式,房屋实际由我婚前出资购买,应归我所有”。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婚后加名行为是否构成赠与?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张女士主张:“加名是李先生自愿将房屋部分产权赠与我,房屋应属共同财产。”李先生反驳:“加名未明确份额,且房屋由我婚前全额出资,不应视为赠与。”
2. 若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如何确定?
双方对分割标准存在分歧:张女士要求均等分割;李先生认为应考虑出资贡献,自己应多分。
3. 是否存在“加名非赠与”的特殊情形?
李先生提出:“加名是为了方便孩子入学,属于临时性安排,不应改变房屋性质。”但未提供书面证据。
法院判决
1. 认定加名行为构成赠与,房屋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209条、第657条,认定:
不动产物权变更需依法登记,李先生婚后将张女士名字加至房产证,视为对张女士的赠与;
赠与完成后,房屋从李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享有平等处分权。
2. 分割比例综合考量出资、婚姻时长等因素,未均等分割
法院认为,虽房屋为共同财产,但分割需遵循公平原则,结合以下因素:
出资贡献:李先生婚前全额出资300万元,对房屋贡献显著;
婚姻持续时间:双方婚姻存续3年,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加名目的:李先生主张“为孩子入学加名”缺乏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房屋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向张女士支付房屋现值(评估为500万元)的30%,即150万元作为补偿。
3. 驳回李先生“加名非赠与”的主张
法院指出,李先生未提供书面协议证明加名存在其他目的,且加名行为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赠与合法有效。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加名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份额及目的
若加名目的是赠与,建议双方签订《赠与协议》,明确“加名即视为赠与XX%产权”;
若加名存在其他目的(如孩子入学、贷款需要),需书面约定“加名不改变房屋实际归属”,避免纠纷。
2. 保留出资证据,避免“混同”风险
婚前购房者需保留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资金来源;
婚后若用共同财产还贷或装修,需单独记账,避免与个人财产混同。
3. 离婚时主动申请房屋价值评估
若双方对房屋现值有争议,可共同委托或申请法院指定评估机构,确保分割依据准确;
评估时点通常为“起诉时”或“协议离婚时”,以市场价为准。
4. 警惕“口头约定”的法律风险
夫妻间关于房产的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在诉讼中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书面协议需双方签字确认,必要时可公证。
5. 再婚家庭建议区分婚前婚后财产
再婚前可通过《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房产加名后仍属个人财产,但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归双方共有”;
婚后加名时,若涉及贷款,需先征得银行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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