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里的“房产保卫战”: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能追回吗?真实案例告诉你答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上海市徐汇区的赵女士与丈夫孙先生结婚十年,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2025年,孙先生因投资失败欠下巨额债务,未经赵女士同意,擅自与购房人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低于市场价2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并完成过户登记。赵女士发现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追回房屋。王某则主张自己“善意购买”,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过户,房屋应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1.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另一方能否追回?
赵女士认为:“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孙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合同应无效。”王某反驳:“我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已过户,符合善意取得,房屋应归我。”
2. 如何认定“善意取得”?王某是否符合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需满足三个条件:
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价格转让;
已办理产权登记。
本案中,王某虽支付了500万元,但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孙先生出售时未提供赵女士的同意证明,王某是否“善意”存疑。
3. 若无法追回房屋,赵女士能否要求赔偿?
赵女士主张:“即使房屋追不回,孙先生也应赔偿我的损失。”孙先生则认为:“债务是我个人行为,与赵女士无关。”
法院判决
1. 驳回“确认合同无效”请求,认定王某不构成善意取得
法院审查发现:
王某作为购房人,未核实孙先生是否取得赵女士同意,未要求提供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存在重大过失;
房屋成交价50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600万元,不属于“合理价格”;
虽已过户,但因王某不符合善意取得前两个条件,法院认定其不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需返还房屋。
2. 孙先生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需赔偿赵女士损失
法院指出,孙先生的行为严重损害赵女士的财产权益,即使房屋被追回,赵女士仍有权要求赔偿。最终判决:
房屋归赵女士与孙先生共同所有(因已过户至王某名下,实际需由王某返还);
孙先生需向赵女士支付房屋差价损失100万元(市场价600万-成交价500万);
孙先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购房时务必核实共有人同意,避免“善意取得”陷阱
购买二手房时,要求卖方提供配偶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如公证授权书);
查询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是否为共有财产;
避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房,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
2.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需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申请异议登记: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异议登记,阻止房屋过户;
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卖房事实后3年内起诉,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要求赔偿损失:若房屋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可要求擅自卖房方赔偿房屋差价、租金损失等。
3. 婚内可签订财产协议,明确房产处置规则
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房屋属共同所有,任何一方出售需双方同意”,并公证;
再婚家庭建议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区分婚前婚后财产,避免纠纷。
4. 警惕“低价出售”背后的法律风险
若房屋成交价低于市场价20%以上,法院可能认定不属于“合理价格”,第三人无法善意取得;
购房人需保留支付凭证、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价格合理。
案例启示:
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一方擅自处分可能面临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等后果。建议公众:
购房前核实产权:避免因“善意取得”纠纷陷入诉讼;
及时维权:发现配偶擅自卖房后,立即采取法律措施;
提前规划:通过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减少纠纷风险。
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但会守护“证据的充分者”——提前准备,方能守护财产安全。如果您有更多相关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