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里的“房子增值账”:离婚时这笔钱该咋分?真实案例告诉你答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北京朝阳区的张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用婚前个人存款100万元支付首付,购买了一套总价300万元的商品房(贷款200万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每月1万元,其中张先生个人收入还贷6000元,李女士收入还贷4000元)。至2025年,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已涨至80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120万元。双方就房屋增值部分(500万元)的归属产生争议:张先生主张“增值是市场行为,与李女士无关”;李女士则要求分割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约200万元)。
争议焦点
1.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先生认为:“房子是我婚前买的,增值是市场自然上涨,李女士没出一分钱首付,不该分钱。”李女士反驳:“婚后我们一起还贷,增值部分当然有我的份!”
2. 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如何计算?
双方对计算公式存在分歧:张先生主张按“共同还贷总额÷购房总价×增值额”计算;李女士则认为应按“共同还贷本金占首付比例”分配,且需考虑利息支出。
3. 个人还贷部分(张先生用婚前财产还贷)是否影响增值分配?
张先生婚后用个人收入还贷6000元/月,是否应排除这部分对应的增值?李女士主张“婚后收入属共同财产,即使来自张先生,也应用于共同还贷”。
法院判决
1. 明确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规则:共同还贷部分对应增值属共同财产
法院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认定:
婚前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首付及婚前个人还贷部分(如有证据证明)属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本案中,张先生婚前首付100万元属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84万元(7年×12万/年)及对应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
2. 采用法定公式计算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额
法院采用最高院推荐的公式:
共同还贷增值额=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房屋现值÷购房成本)
其中:
购房成本=首付100万+贷款200万+利息(按等额本息计算,7年利息约40万)=340万;
共同还贷本金=84万(利息部分不参与增值分配);
房屋现值=800万。
计算得:
共同还贷增值额=84万×(800万÷340万)≈197.65万
李女士可分得一半,即约98.83万元。
3. 驳回张先生“排除个人还贷增值”的主张
法院指出,张先生婚后收入(包括还贷的6000元/月)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能证明该部分资金来自婚前财产且未混同,否则应视为共同还贷。本案中,张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婚后收入属个人财产,故全部还贷均视为共同还贷。
4. 房屋归属与补偿方案
法院判决:
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因首付及大部分贷款由其承担);
张先生需向李女士支付补偿款98.83万元(共同还贷增值的一半);
剩余贷款120万元由张先生继续偿还。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保留还贷资金来源证据,避免“个人还贷”被认定为共同还贷
若婚后用个人财产还贷(如婚前存款、继承所得),需单独开户并保留转账记录;
共同还贷部分建议使用夫妻共同账户,避免资金混同。
2. 提前约定房屋归属及增值分配方式
婚前或婚后可签订《财产协议》,明确“房屋归出资方所有,但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按比例补偿”;
协议需公证或书面签字,避免口头约定无效。
3. 离婚时主动申请房屋价值评估
若双方对房屋现值有争议,可共同委托或申请法院指定评估机构,确保增值额计算准确;
评估时点通常为“起诉时”或“协议离婚时”,以市场价为准。
4. 警惕“假离婚避债”或“转移财产”风险
部分人通过“假离婚”将房屋过户至一方名下,再复婚以规避债务或税费,此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导致分割时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转移房屋增值收益的,可在3年内起诉要求重新分割。
5. 再婚家庭建议区分婚前婚后还贷
再婚前购房的,可通过协议约定“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归还贷方所有”,但需对方签字确认;
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增值部分均属共同财产。
案例启示:
房屋增值分割的核心是“共同还贷部分对应增值属共同财产”。建议公众:
明确资金来源:婚前首付与婚后还贷需界限清晰;
依法计算补偿:采用法定公式,避免自行估算引发纠纷;
提前规划协议:通过书面约定减少离婚时的争议。
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模糊者”,但会守护“证据的充分者”——提前准备,方能守护财产权益。如果您有更多相关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