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继承的房屋,是共同财产吗?——一场继承引发的财产归属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因继承房产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68岁的王大爷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位于三环内的120平方米房产。王大爷与前妻育有一子王强,与现任妻子李女士(再婚10年)无共同子女。王大爷生前未立遗嘱,去世后,王强主张“父亲房产应由子女继承”,而李女士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强主张:“父亲未立遗嘱,房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子女继承,与继母无关。”李女士则反驳:“根据《民法典》,婚姻期间继承的财产属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明确只归一方。”
2. 遗嘱未明确归属时,如何认定房产性质?
王强质疑:“即使无遗嘱,继母未对父亲尽主要赡养义务,不应分得房产。”李女士则提供转账记录、陪诊照片等证据,证明自己长期承担王大爷的生活费和医疗护理。
3. 若房产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或再婚配偶是否有权分割?
王强担心:“若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母未来离婚或再婚,父亲遗产可能被外人分割。”
法院判决
1. 明确婚姻期间继承房产的归属规则,驳回“法定继承排除配偶”主张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原则上为共同财产;
•若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则属个人财产。
本案中,王大爷未立遗嘱,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但继承发生在王大爷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且无遗嘱排除李女士权利,故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2. 认定李女士对王大爷尽到赡养义务,驳回“少分或不分”主张
法院审查李女士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其长期承担王大爷的生活费、医疗费及日常护理,符合“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但因王强作为子女亦享有继承权,法院最终判决:
•房产由李女士与王强按法定继承均分,但需要先析出属于李女士个人的财产,即房子的百分之五十
最终结果:李女士获75%份额(50%个人+25%继承),王强获25%份额。
3. 强调“遗嘱优先”原则,提示立遗嘱的必要性
法院指出,若王大爷立有遗嘱明确“房产仅由王强继承”,则房产属王强个人财产,李女士无权分割。此案凸显遗嘱对财产归属的决定性作用。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提前立遗嘱,明确财产归属,避免“法定继承”争议
•若希望房产由子女单独继承,应在遗嘱中写明“此房产仅由儿子/女儿[姓名]继承,与其配偶无关”;
•若希望配偶参与继承,可写明“房产由配偶[姓名]与子女[姓名]共同继承,份额均等”。
2. 保留赡养证据,维护自身继承权
•若主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需提供转账记录、医疗费发票、陪诊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据;
•仅“同住”或“偶尔探望”不足以证明主要赡养义务,需体现经济与生活双重支持。
3. 再婚家庭建议签订财产协议,区分婚前婚后财产
•再婚前可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各自房产归属;
•婚姻期间继承的财产,若希望属个人所有,可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指定归属。
4. 非公证继承需严格履行程序,防范法律风险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需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协议等材料;
•若协商不成,可申请法院判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避免擅自处置遗产引发纠纷。
案例启示:
夫妻一方继承的房产是否属共同财产,关键在于“遗嘱是否明确归属”。若无遗嘱或遗嘱未排除配偶权利,则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公众:
• 提前规划:通过遗嘱、财产协议等工具明确财产归属;
• 保留证据:赡养义务需用实质性证据证明;
• 依法行事:继承程序需严格履行,避免擅自处置。
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但会守护“程序的正义者”——提前规划,方能守护家族财富。如果您有更多相关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