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人通过公证遗嘱处分的财产,受遗赠人能否依法取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佳与谭某系夫妻,陈某2为二人之女;陈某佳于2021年12月1日去世,陈某1系受遗赠人。702房为陈某佳与谭某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1/2份额。2021年4月14日,陈某佳立公证遗嘱,将其享有的702房1/2份额遗赠给陈某1。2021年12月1日,陈某佳去世;12月13日,陈某1公证声明接受遗赠。2022年1月,谭某与陈某2办理702房继承登记,陈某2放弃继承权,登记中心公示期为2022年1月29日至3月1日,要求异议人提交材料。谭某主张陈某1在公示期内电话表示放弃受遗赠,故其于3月1日取得702房全部产权。原告陈某1诉请确认其继承702房1/2份额。被告谭某认为陈某1在公示期内放弃受遗赠,且未办理过户,故702房归其所有。法院查明702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公证遗嘱内容、陈某1接受遗赠的公证声明、谭某办理继承登记及公示等事实,谭某未提供陈某1放弃受遗赠的有效证据。一审判决702房由陈某1与谭某各占1/2份额;谭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陈某佳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该遗嘱系陈某佳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将其享有的702房1/2份额遗赠给陈某1,符合公证遗嘱的法定形式,具有法律效力。陈某1依法接受遗赠。陈某1在陈某佳去世后60日内公证声明接受遗赠,符合《民法典》关于受遗赠人需及时作出接受表示的规定,其受遗赠权利合法成立。谭某的继承登记不能对抗陈某1的受遗赠权。谭某在明知陈某佳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办理继承登记,且无充分证据证明陈某1放弃受遗赠,故其取得全部产权的登记行为无效。公示期未提出异议不影响受遗赠效力。陈某1接受遗赠后未立即办理过户,不构成权利放弃;公示期的目的是提示异议,而非剥夺已合法取得的受遗赠权,故谭某以公示期届满为由主张产权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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