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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能否变更及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常某与张某利系同居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张某浩(现年12周岁)、一女张某婷(已成年)。19xx年xx月,常某与张某利举办婚礼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20xx年xx月,双方分居,张某浩先随常某在山东青岛生活,20xx年xx月因上学随张某利生活。20xx年,常某起诉要求抚养张某浩,因张某浩当时表示愿随张某利生活,法院驳回其请求。20xx年xx月,张某浩到山东烟台随常某生活,就读于当地中学,现表示愿随常某生活。原告主张变更张某浩由其抚养;2.张某利自2025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张某浩独立生活。被告张某利表示若张某浩愿随常某生活无异议,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法院查明了上述同居及生育子女情况、张某浩的生活学习变动、张某浩本人意愿(愿随常某生活)、常某在烟台有住房和稳定收入等事实,另查明2024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xxx元。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浩由常某抚养,张某利自2025年5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xxx元,至张某浩年满18周岁止。

刘颖新律师评议】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并尊重其真实意愿。张某浩现已随常某在烟台生活学习,常某能提供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且张某浩明确表示愿随常某生活,故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抚养费数额应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法院参考2024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结合张某浩的生活学习情况,酌定张某利每月支付抚养费xxx元,符合客观实际。关于抚养费起算时间,因张某浩2023年起随常某生活,但常某于2025年起诉,法院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判决自2025年5月起支付,合理合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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