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及产生的债务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郭某与武某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2019年11月,郭某与武某相识,2020年因疫情开始时断时续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生育子女。同居期间,武某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乘用车,已支付租赁费xxx元、以零首付方式购置货车,已支付购车款xxx元,并向银行贷款xxx元用于双方共同生活。2025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解除同居关系。原告主张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分得xxx元;武某支付精神抚慰金xxx元;武某支付经济补偿xxx元。被告辩称双方系恋爱关系,未持续稳定同居,无共同财产,请求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了上述同居事实、财产购置情况及共同债务等事实。经法院审理判决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郭某财产分割款xxx元;2.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郭某与武某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及产生的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对于共同财产,双方无约定,法院按照共同财产总额平均分割,即每人分得xxx元;对于共同债务,平均分担,即每人承担xxx元。两者折抵后,武某需向郭某支付xxx元。郭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和经济补偿,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法定赔偿情形,应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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